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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安全風險管理

  • 監管執行單位 :資訊部
  • 權責層級 :資訊部最高主管

 

一、目的

為確保本機構資訊資產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保障業務運作穩定及使用者權益,特訂定本資訊安全政策,作為資訊安全管理與實施之依據。

 

二、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本機構內所有員工、約聘人員、合作廠商及任何使用本機構資訊系統與資產之人員。

 

三、政策原則

  1. 機密性(Confidentiality)
     資訊僅限授權人員存取,避免未經授權之揭露、洩漏或外洩。

  2. 完整性(Integrity)
     確保資訊在傳輸與儲存過程中未被未授權修改或破壞。

  3. 可用性(Availability)
     授權人員可於所需時間內存取所需資訊與系統,確保業務不中斷。

  4. 最小權限原則(Least Privilege)
     所有使用者應僅獲得其職責所需的最低限度存取權限。

  5. 存取控制
     對所有系統與資料進行身分驗證與權限控管,避免未授權存取。

  6. 資安教育訓練
     定期辦理員工資安意識與應變訓練,提升整體資訊安全防護能力。

  7. 資安事件通報與應變
     建立通報機制與應變程序,於發生資安事件時能即時應對與處置。

  8. 第三方管理
     對外包廠商與合作單位實施資訊安全評估,並簽署相關資安合約。

  9. 系統維護與更新
     定期更新作業系統與應用軟體,修補已知資安漏洞。

  10. 監督與稽核
     建立資安稽核制度,定期檢視政策執行情況,持續改善資安管理。

 

四、責任與權責

  • 資訊安全長(CISO)或指定主管單位:負責資訊安全政策推動、管理與執行。

  • 各部門主管:負責督導所屬人員遵守本政策。

  • 全體使用者:應了解並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保護機構資訊資產。

 

五、違規處理

違反本政策者,依情節輕重依本機構相關人事規章或法律規定處理,並可能終止資訊資源使用權限。

 

六、政策修訂

本政策應視法規變動、技術演進與營運需求,定期檢討與修訂,以確保其有效性與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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